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黄石市人民政府政务公开工作实施方案》的有关要求,结合局系统职能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政务公开必须坚持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规定进行依法公开的原则;坚持突出重点、整体推进、完善提高、注重实效的原则;坚持方便企业、群众办事和有利于人民群众行使监督权力的原则。
第三条 成立黄石市环保局政务公开工作相关的工作机构。主要有政务公开领导小组、监督小组、评议考核小组(具体通知另行发文),主要领导局系统政务公开工作,督促检查各项政务公开工作措施的落实,解决实施过程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监督本系统政务公开工作得到有效实施;组织对政务公开工作进行考核评议,兑现奖惩。
第四条 市环保局政务公开的主体是指局机关,城区环保分局(黄石港、西塞山、下陆、铁山分局),局属二级单位(重点是市环境监测站、市环境监理站)。只要是不涉及党和国家秘密、宜于公开的环境保护各项业务管理工作都要公开。主要包括环保行政管理涉及的环保审批、费用征收、许可证的发放、环保监督、行政处罚等以及相关的服务,如服务群众的办事程序、制度、结果等全套的服务指南;局机关内部管理情况和领导干部廉洁自律情况。
第二章 政务公开的主要内容
第五条 市环保局政务公开分向对外公开、对内公开二部分 。
第六条 对外公开的主要内容是:
1.排污收费的基本程序、排污申报;排污费的计算、收费依据和征收标准;
2.委托监测、环境影响评价的收费标准;
3.建设项目的环境保护审批的主体、依据、程序、期限以及办理结果和监督实施的管理办法、责任追究措施;
4.污染治理基金项目审批的主体、依据、程序、期限以及办理结果和监督实施的管理办法、责任追究措施;
5.餐饮服务业排污登记证、排污许可证审批发放的主体、依据、程序、期限以及监督实施的管理办法、责任追究措施;
6.放射性元素的登记备案、电磁辐射污染的申报审核;危险废物收集、贮存处置、转移手续的审批
7.环保局各科室及局属二级单位的主要工作职责;
8.环境监理人员名单、照片、主要负责的工作内容;
9.黄石市环保局政务公开监督岗的设置和政务公开举报电话;环保市民投诉电话、24小时值班投诉电话。
10.环境监测工作程序和监测人员行为规范;
11.环境保护信访(投诉)办事制度;
12.环境保护工作人员的行为规范和奖惩规定;
13.其它需要公开的重大环保政务事项。
第七条 对内公开的主要内容
1.黄石市环保局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考核评分标准及阶段评分结果;
2.局机关内部财务收支及收支审计情况;
3.干部职工提拔、任用、晋级、评先、评优情况等人事管理有关情况;
4.有关干部职工享受各项福利、保险的有关规定;
5.领导干部个人重大事项情况,包括个人收入情况、使用小车、住房、通信费用,子女配偶就业情况以及礼品登记情况;
6.局机关量质化目标考核办法及年度考核结果。
第三章 公开的方法和形式
第八条 市环保局政务公开主要通过电子显示屏、电子网络、政务公开栏、宣传媒体、会议、文件等方式进行,做到集中公开与分散公开相结合,环保重大事项公开与环保政务公开相结合,形成多层次、多角度的立体环保政务公开体系。
第九条 通过环保电子显示屏公开。利用杭州路口环保电子显示屏进行环保政务公开,由环保宣传中心安排时间定期播出,方便大众群体。
第十条 通过网络公开。利用黄石环保网站实施环保政务公开,方便群众查询。
第十一条 政务公开栏进行公开,在局机关门厅,把“环保局主要业务办事指南”、“环境保护主要法律、法规(目录)”、“环保局各科室职责”、“排污收费的基本程序”、“排污费的计算、收费依据和征收标准”等内容上墙上政务公开栏。
第十二条 编发宣传册公开。将环保政务公开的内容、办事程序、投诉办法等编制成册(市环保局政务公开服务指南),发给有关企业和部门。
第十三条 通过会议和文件公开。对于一些只适合在一定范围公开的内容,可采取会议和文件的形式公开,对于那些群众关心的环保热点、难点、重点问题和环境质量状况要定期召开新闻发布会,增强环保工作的透明度。对需局内公开的则通过党组会、局务会、全局大会等进行公开,并定期编发环保简报。
第十四条 对一些涉及面广、需告知广大市民的有关环境保护工作事项,及时在报纸、电台、电视台上公开播报;
第四章 公开程序和步骤
第十五条 凡需由市环保局统一公开的重大政务事项,由局属单位、局机关科室提交相关的材料,市环保局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就政务公开的内容、形式、时间等,征求有关单位(科室)和群众的意见后,报市环保局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审定,由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组织实施。
第十六条 城区环保分局及其市环保局所属有关二级单位需自行公开的政务事项,由各单位领导小组审定后,再行公开。市环保局的政务工作监督小组,负责市环保局政务公开的监督、考核和评议工作。
第五章 公开承诺和监督办法
第十七条 结合环保工作的实际,向社会公开承诺的内容有:
1.及时为群众服务。实行“首问负责制”,热情接待来访群众和到局机关办事的同志。首问到谁,谁就是责任人,负责办理或引到有关部门办理,杜绝推诿和不负责任的做法。实行“局长接待日”制度,规定每月15日为局长接待日,如15日为休息日,则顺延。实行24小时值班制,受理并及时处理群众反映的环境污染扰民问题,要做到事事有答复、件件有回音,环境污染投诉处理率100%。
2.提高工作效率,实行限时服务。及时办理环保有关审批事项,环保行政审批不超过七个工作日。
3.规范执法行为,严格依法行政。做到文明执法,严格按照国家和省规定的收费项目和标准收费,不另立名目收费,不以吃抵费、以物抵费,坚决取缔国家、省已明令取消的收费项目。
4.推行政务公开,接受群众监督。实行“六公开”,即:公开办事职责、办事依据、办事程序、办事条件、办事纪律、办事结果。接受社会各界监督,杜绝互相推诿、敷衍塞责,杜绝利用职权吃、拿、卡、要、报,凡有举报,一经查实,按照工作过错责任追究制度的规定,分别给予点名批评或通报批评,书面检查或当众悔过;取消评先评优资格,扣发奖金,经济赔偿;取消职务晋升资格,停职待岗、辞退等处理。
第六章 考核指标和奖励标准
第十八条 对政务公开工作实行定期考核,考核的主要内容包括:
1、政务公开组织领导和工作机构情况。包括各单位部门按规定开展政务公开的责任落实、内部制度建立健全情况;
2、各单位部门按《黄石市环保局政务公开工作实施细则》规定公开内容进行公开的情况。
3、各单位部门政务公开按规定要求、程序实施的情况。
4、各单位部门政务公开的效果。
第十九条 政务公开考核的标准是:
组织机构健全、责任明确、公开全面、重点突出、方式多样、制度完善、效果明显(具体标准由此七项内容细化评分)。考核等次分优秀(90分以上)、良好(80分以上)、合格(60分以上)、不合格(60分以下)4个等次。
第二十条 市环保局每年对各单位部门政务公开工作情况进行考核,采取定期检查、组织打分评议等方式进行考核,考核结合年终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和环保局量质化目标责任制的考核,并确定等次,考核结果将作为年度量质化目标考核及年度评优的重要依据。对优秀单位部门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七章 追究办法和处罚措施
第二十一条 为了促进政务公开责任制的落实,将实行政务公开责任追究制度。
第二十二条 对违反政务公开有关规定的科室部门和个人,根据情节轻重,分别给予相关单位部门和个人诫免谈话、组织处理、纪律处分、法律追究。
第二十二条 为全面推进局政务公开工作,局机关配套建立健全目标责任制度、预审制度、报告制度、评议制度、投诉处理制度、责任追究制度等,以保证政务公开工作的顺利进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