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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石市环境保护局政务公开考核(试行)办法
   更新日期:【2010-09-17】  点击: 来源: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切实做好市环境保护局、城区各分局和局属各单位政务公开工作,根据《黄石市环境保护局政务公开工作实施方案》,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市环境保护局机关、各城区分局以及局属各事业单位。
    第三条 市环境保护局负责局机关政务公开考核工作的组织领导,并具体负责对城区各分局、局属各单位政务公开工作的考核。
    第四条 政务公开考核的结果,是评定各政务公开单位及其领导人员工作政绩、实施奖惩的重要依据。 

第二章 考核内容与标准

    第五条 政务公开考核的内容主要包括:
    (一)政务公开组织领导情况。包括各政务公开单位按规定开展政务公开工作的组织协调、综合指导、检查监督、考察评比以及领导责任制的落实、政务公开各项制度建立健全情况。
    (二)各单位各部门的职责和管理权限的公开情况。包括部门职责、机构设置和办事人员的姓名、职务、工作范围、权限的公开情况。
    (三)政务及局制定实施的政策、规定和适宜公开的文件、重要工作的公开情况。
    (四)办事依照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的公开情况。
    (五)环保执法有关规定的公开情况。
    (六)具体办事程序、步骤和方式、方式以及办事时限,包括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时限和办理有关事情时间的公开情况。。
    (七)履行承诺及办事结果的公开情况。
    (八)办事纪律和廉政勤政制度及违规违纪行为的追究处置办法的公开情况。
    (九)政务公开的重点科室、重点岗位的权力分解、相互制约、人员定期轮岗情况。
    (十)政务公开监管制度落实情况。包括建立健全强有力的内部制约监督机制;对下级政务公开单位的监督检查等情况。
    (十一)责任追究情况。包括没有实行政务公开或公开流于形式,承诺不践行;应当公开的重点事项没有按要求公开,公开的内容没有质与量的具体规定;没有建立监督和责任追究制度,不及时处理群众举报、投诉,对责任人包庇纵容,不向群众公开处理结果;对符合条件,手续完备的事项不予受理和批准,刁难和打击报复;拒绝、干扰、阻挠政务公开,拒绝监督检查,或编造假情况、弄虚作假、欺上瞒下、隐瞒问题;违反规定程序、条件和办事权限,谋取私利,工作推诿扯皮,拒绝办理正常业务,违反服务质量、办事时限等承诺;政务公开监督检查受到上级批评,且不按要求整改落实的;其它违反政务公开有关规定,且拒不改正的行为的责任追究情况。
    (十二)市环境保护局规定的其它考核内容。
    第六条 政务公开考核的总体标准是:组织机构健全、领导责任明确;公开范围全面、重点突出;公开内容齐全、明确具体;公开形式完备、实用有效;监督保障制度完善、公开效果显著。
    第七条 政务公开考核的具体标准由市环境保护局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制订《黄石市环境保护局政务公开工作考核评分细则》,根据实际考核情况,评定各政务公开责任单位的考核等次。具体等次分为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4种。
    优秀:积极执行政务公开的各项规定,重点突出、措施得力、成绩显著、社会反响好、群众满意。
    良好:认真执行政务公开的各项规定,工作有重点、措施比较得力,取得了一定成效,群众比较满意。
    合格:自觉执行政务公开的各项规定,能够抓住政务公开的重点,群众基本满意。
    不合格:政务公开不全面、不彻底,没有抓住重点,不符合政务公开的有关规定,甚至流于形式,搞假公开,群众不满意。

 
第三章 考核方法与程序


    第八条 政务公开考核采取平时考核与年度考核相结合的方法。平时考核随机进行,每年不少于一次。年度考核于每年年末或次年年初进行。
    第九条 政务公开年度考核和平时考核由市环境保护局政务公开领导小组组织实施。
    第十条 年度考核的基本程序是:被考核部门和单位就本年度政务公开工作进行自我总结,并形成书面材料上报局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考核小组采取实地考核、群众评议、综合评议等方式对被考核部门和单位进行考核;考核小组综合平时考核与年度考核情况,提出考核意见;局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对各考核小组情况进行集中核实和评定;局政务公开领导小组确定考核等次,以书面形式通知被考核部门和单位。

 
    第四章 表彰与奖励


    第十一条 市环境保护局每年都要对政务公开责任单位进行考核,并确定等次,对优秀部门、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十二条 市环境保护局将对政务公开年度考核不合格单位实行责任追究。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市环境保护局政务公开领导小组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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