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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石市环境保护局政务公开责任追究(试行)办法 |
| 更新日期:【2010-09-1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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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保证我局全面实行政务公开,提高工作效率,改进工作作风,加强勤政廉政建设,根据《黄石市环境保护局政务公开工作实施方案》(黄环发[2002]43号)、《黄石市环境保护局政务公开投诉处理办法(试行)》(黄环[2000]71号)和党风廉政建设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政务公开责任,是指市环境保护局机关、城区分局、市环境监理站、监测站等依法行使行政执法职能的单位或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履行职责时,因过错违反政务公开有关规定,造成不良影响或产生严重后果所应担负的责任。
第三条 市环境保护局政务公开领导小组负责市局系统政务公开责任追究工作的组织、指导、协调、监督。市环境保护局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具体负责日常工作。市环境保护局政工科负责市局机关、城区分局、局属单位违反政务公开纪律的调查处理。
第二章 责任追究范围与对象
第四条 市环境保护局机关、城区分局、局属依法行使行政职能的事业单位,违反政务公开有关规定,具有下列情况之一的,追究其主要领导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
(一)没有实行政务公开:
1.没有公开部门的职责和管理权限。包括部门职责、机构设置和办事人员的职务及名称、工作范围、权限等。
2.没有公开办事依据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
3.没有公开市环境保护局及其部门制定实施的政策、规定和适于公开的文件以及重要的业务工作。包括建设项目审批、治理项目的拨贷款、排污收费、重大违法行为的查处、治理项目的审批、验收等。
4.没有公开办事条件、标准和要求以及公开办事程序、公开办事时限、公开办事结果有关事项的时间。
5.没有公开办事纪律和廉政勤政制度。
6.没有公开责任追究办法。
(二)政务公开流于形式,政务活动中搞“暗箱操作”,承诺不践诺。
(三)应当公开的重点工作项目没有按要求公开,造成不良影响。
(四)不及时处理群众的举报投诉,对有关责任人员包庇纵容,不向群众公开处理结果。
(五)其它违反政务公开有关规定,且不按要求整改问题。
第五条 工作人员违反政务公开有关规定,发生下列行为之一的,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㈠工作时间脱岗、漏岗,延误正常公务,或者无正当理由拒绝办理正常公务。
㈡对符合条件,手续齐备的事项不予受理和批准。
㈢不履行服务承诺或擅自提出额外的办事条件和要求。
㈣违反办事程序,超越办事权限或违反收费规定(该收不收、少收或超标准收费)。
㈤拒绝、干扰、阻挠政务公开主管机关的检查与监督,或者编造假情况、隐瞒问题。
㈥其它违反政务公开有关规定,且拒不改正的行为。
第三章 责任追究
第六条 对违反政务公开有关规定的部门、单位和个人,按以下办法追究责任。
㈠责任的区分
1.未经主管领导审核批准而作出的违反政务公开有关规定的行政行为,由直接承办人承担责任。
2.经主管领导审核批准或同意后作出的违反政务公开有关规定的行为,由主管领导承担主要责任,呈报主管领导审批的承办人承担次要责任。
3.经过领导班子集体讨论决定作出的违反政务公开有关规定的具体行为,由主要领导承担主要责任,班子其他成员和审核呈报的承办人员承担次要责任。
㈡责任的追究
1.情节轻微,影响较小的,对直接责任人给予告诫或批评教育,并限期改正。
2.影响正常工作,或者给群众造成损失的,对部门或单位提出批评;对有关责任人给予通报批评,责令作出书面检查,取消其当年评优、评奖资格。
3.情节严重,影响较大的,对部门或单位给予通报批评,责令限期整改,取消年度评优评奖资格;对领导给予通报批评,取消年度评优评奖资格,视情节给予相应的党纪政纪处分;对直接责任人给予相应的党纪政纪处分。
4.触犯刑律,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七条 局政务公开领导小组作出追究决定前,应当全面、客观地调查取证,查清事实,认真听取有关责任人的陈述和申辩,并根据情节与后果,准确区分责任,作出相应处理,并下达书面通知。
第八条 实行政务公开责任追究反馈和复核制度。被追究责任的部门、单位及个人,要及时纠正违反政务公开有关规定的行政行为,并将改正情况及时书面报告局政务公开领导小组。
如果对责任追究结果有异议,应于接到处理通知后5个工作日内向本级或上级政务公开工作领导机关申请复核或提出申诉。政务公开工作领导机关接到复核申请或受理申诉后,应于20日内完成复核,做出裁决,并下达书面通知。
第四章 附 则
第九条 本办法由局政务公开领导小组负责解释。
第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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