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石市环保局借用人员管理暂行办法
为规范借用人员管理,根据相关规定,结合市环保局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本规定所称“借用人员”是指局系统内的正式职工。
第二条 借用原则:
各城区分局、局属各单位、机关各科室借用工作人员,应当遵循严格控制数量、严肃审批程序、加强统一管理、尽量缩短期限、保证工作急需的原则。
第三条 借用人员的类型:
(一)因短期性、突击性工作确需借用人员;
(二)因实施重点工程、重大项目或开展全局性重要工作确需借用人员;
(三)因单位职工较长时期(两个月以上)脱岗学习等原因造成编制内人员缺岗确需借用人员;
(四)其他情况需要借用人员等。
第四条 借用人员的基本条件:
被借用人员应具有较强的工作责任感,能胜任被借用岗位的工作,遵纪守法,身体健康。
第五条 借用人员的报批程序:
借用工作人员,必须履行相应的报批程序,并在局政工科办理备案手续。
(一)借用时间在三个月以内的,必须由用人单位提出书面申请,经分管领导审批;
(二)借用时间在三个月以上半年以内的,必须由用人单位提出书面申请,经分管领导同意,报主要领导审批;
(三)借用时间在半年以上一年以下的,必须由用人单位提出书面申请,经分管领导和主要领导同意,上办公会研究审批;
(四)借用时间原则上不超过一年,特殊情况确需借用一年以上的,必须由用人单位提出书面申请,报局党组会研究审批,并办理延期借用手续。
(五)上级部门及市有关部门向我局借用人员,由借用单位(部门)来函,由政工科提出意见,报分管领导,经主要领导同意方可借用。
(六)借用人员由局政工科以书面形式通知到借出、借入单位,借用期满后,按时返回原单位。
第六条 借用人员的工资及福利:
借用人员的工资、奖金及其他福利等全部在原单位按在职在岗人员发放。
第七条 借用人员的管理:
借用人员在借用期间以借用单位管理为主,年度考核在原单位进行。其中,借用时间超过一年的,年度考核由借用单位出具群众评议意见。
第八条 违反借用规定的责任追究:
凡未经批准借用人员的,在全局进行通报,单位(部门)主要负责人当年不得评为优秀,并取消该单位(部门)年度考核奖。
第九条 本办法从发文之日起执行。
附:黄石市环保局借用人员审批表
市环保局借用人员审批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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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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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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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用人员基本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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姓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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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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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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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用
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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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用岗位
及工作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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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管领导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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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领导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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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局党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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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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局政工科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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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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