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石市环境保护政务信息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全市环保政务信息工作,深入推进政务信息工作规范化、制度化建设,更好地为领导决策服务,现结合我局实际情况,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政务信息工作的主要任务是,反映各级环境保护工作的重要情况,为各级政府及其环境保护部门了解情况、科学决策和实施领导提供及时、准确、全面的信息服务。
第三条 全市各级环境保护部门办公室归口管理政务信息工作。各单位应当加强对政务信息工作的领导,将政务信息工作纳入工作计划,加强监督,支持办公室发挥整体功能,做好政务信息工作。
第二章 政务信息范围与要求
第四条 政务信息范围主要包括:
(一)贯彻落实国家环境保护方针、政策、措施和中心工作的重要情况;
(二)党委、人大、政府、政协的领导同志对环境保护工作的重要指示;
(三)政府及其环境保护部门环保工作的新部署,本地区、本部门环保工作出现的新情况、新举措、新经验等;
(四)本地区环境质量改善或重大变化情况,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事故以及其他有关环境的突发性事件;
(五)国际环境合作与交流中的重要情况和进展,重大环境科研成果;
(六)环境保护系统干部、职工的突出贡献、重要成果和典型事迹;
(七)阶段性工作总结与报告;
(八)重要调研报告和趋向性、动态性及其他综合性政务信息等。
第五条 报送的政务信息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主题鲜明,重点突出,文题相符,力求用简练的文字和有代表性的数据反映事物的概貌及发展趋势;
(二)反映的事件真实可靠,防止以偏概全。重大事件上报前应当核实;
(三)提供的数据必须准确,并应有较强的代表性和完整性;
(四)保证信息的及时性,急事、要事应及时报送市环保局办公室,突发环境事故应在一小时内报送,与报送事件相关的调查、处理、处置情况应连续报送,不迟报、漏报,否则,一经发现将给予通报批评。
(五)反映情况应有过程概述、问题分析及措施建议。
第六条 各级环境保护部门应当编制政务信息内部刊物,必须使用政务信息内部刊物报送政务信息,并保证政务信息交流渠道的畅通。
第七条 政务信息报送市环保局的途径是通过政务信息电子邮箱报送。突发环境事件信息应传真(6302994)至市环保局办公室,同时发送电子邮件,并电话(6303070)告知。
第三章 政务信息管理
第八条 大冶市、阳新县环保局每年报送信息量不少于36条,反映问题或提出建议的信息不少于6条;铁山区环保局、各分局每年报送信息量不少于24条, 反映问题或提出建议的信息不少于3条;机关各科室、环境监测站、监察支队、宣教(信息)中心、环保研究所年报送信息量不少于12条,反映问题或提出建议的信息不少于2条;固废管理中心、环工所、收付中心、后勤中心不少于6条,反映问题或提出建议的信息不少于1条。
第九条 向上级环境保护部门报送的政务信息,必须经本部门分管领导审核、签发;必要时,应报经本部门的负责人审核、签发。
第十条 市局办公室加强政务信息工作的指导和监督,适时通知政务信息报送要点,各单位依照政务信息报送要点积极报送信息。
第十一条 市局办公室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和需要,建立、健全政务信息网络,组织政务信息交流,实现政务信息资源共享。
第四章 政务信息机构
第十二条 全市各级环境保护部门的办公室作为政务信息管理机构。
第十三条 政务信息机构履行下列职责:
(一)依据国家环境保护方针、政策,结合本地区的环境保护工作部署,拟定政务信息工作计划,经批准后组织实施;
(二)负责组建并管理辖区内的政务信息网络,负责本辖区政务信息的采集、筛选、加工、传送、反馈和存储工作;
(三)结合环境保护中心工作和领导关心的问题以及从日常信息中发现的重要问题,组织开展政务信息调查研究,提供专题政务信息;
(四)组织开展政务信息工作经验交流和政务信息工作人员的业务培训;
第十四条 各单位应明确一位领导分管政务信息工作。把政务信息工作纳入本部门的重要工作内容,切实加强领导。
第五章 政务信息工作手段
第十五条 各县(市)区环保局、环保分局应当配备专职或兼职政务信息员,并可根据需要特聘政务信息联络员。各局属单位应设立兼职政务信息联络员。
第十六条 应为政务信息机构和联络员创造必要的工作条件,保证政务信息工作的正常开展。要在政治上、工作上、生活上关心政务信息工作人员的成长和进步,尽可能地提供信息工作人员参与重要会议、阅读文件、参加调研的机会,调动政务信息人员的工作积极性。
第十七条 全市各级环境保护部门应建立、健全政务信息传输网络的管理制度,遵守国家有关安全、保密的规定,保证政务信息传输网络的正常运行和政务信息传递渠道的安全、畅通。
第六章 政务信息工作考核
第十八条 政务信息工作作为量质化目标考核重要内容,市环保局将严格政务信息考核通报制度,年终根据政务信息报送采用情况进行打分排名,严格奖惩兑现。
第十九条 市环保局对报送政务信息采用情况实行计分考核。
(一)计分标准
1.各单位完成每月报送任务的计1分。
2.被市环保局办公室编发的《环保信息》采用一篇计1分。调研信息被采用的每篇计4分,未完成调研信息年报送任务的扣4分。
3.经市环保局办公室编辑后报省环保厅和市委、市政府办公室被采用的每篇计2分;被省委、省政府和国家环保部采用的每篇计4分;被省委、省政府和国家环保部转报中办、国办被采用的每条计10分。
4.约稿被市环保局办公室采用每篇计2分。
5.被中办、国办采用的政务信息,中央和国务院领导作出批示的,每篇加20分;被省委办公厅、省政府采用的政务信息,省领导作出批示的,每篇加15分;被国家环保部采用的政务信息,部领导作出批示的,每篇加15分。被省环保厅和市委、市政府采用的政务信息,领导作出批示的,每篇加10分。
6.从报刊上收集到的政务信息被采用的不计分。
7.约稿逾期未报扣5分;未按约稿内容要求完成扣2分。完成约稿确有困难应在接到约稿通知三日内向市环保局办公室说明理由。
8.鼓励“喜忧兼报”。反映问题的信息被采用,每篇加2分。
9.迟报、漏报、虚报重大政务信息,每发现一次扣5分。
(二)考核方式
1.按照上述记分标准进行统计,在信息采用情况通报中公布考核结果。
2.考核计分结果累计排定全年总名次。
(三)奖励办法
1.各单位每年缴纳信息工作经费500元,由局办统一安排用于信息工作会议和信息员评先奖励。
各单位报送的信息被市局采用的,每条奖励20元;经市局专报被省环保厅办公室、市委办公室、市政府办公室采用的,每条奖励30元;经市局专报被国家环保部办公厅、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采用的,每条奖励80元;被上级机关专报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的,每条奖励200元;被省级以上领导批示的,每条奖励1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