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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尚荣常务副市长在《第一次全国污染源普查
电视电话会议》黄石市分会场的讲话
今天,我们在这里共同参加了“第一次全国污染源普查电视电话会议”。这次会议既是传达贯彻国务院、湖北省关于污染源普查工作精神的大会,也是我市污染源普查的动员大会。今天的会议标志我市污染源普查工作正式开展。
全国污染源普查是一项重大的国情调查,是全面掌握我国环境状况的重要手段。搞好污染源普查,准确了解污染物的排放情况,有利于正确地判断环境形势,科学制定环境保护政策和规划;有利于有效实施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计划,切实改善环境质量;有利于提高环境监管和执法水平,保障国家环境安全;有利于加强和改善宏观调控,促进经济结构调整,推进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建设。目前,环境保护工作进入了历史性转变的新阶段。党的十七大提出建设生态文明的战略举措,进一步深化科学发展观,强化节能减排的重大任务。
在这样的形势下,我们迫切地感到环保基础工作薄弱,跟不上形势,难以及时说清污染物排放的总量、削减的总量,无法满足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削减10%需要的各种数据支撑。因此,国务院、湖北省及时布置了第一次污染源普查工作,召开了今天的电视电话会议。
实际上,在本次电视电话会议之前,我市已经展开了各项污染源普查前期准备工作。市政府成立了“市污染源普查领导小组”,设立了工作机构,选聘了普查人员,落实了前期工作条件,开展了清查和培训。这些工作为正式普查奠定了良好的基础,并且受到省普查办的肯定,其中有些做法在《中国环境报》上得到了宣传。
以下,就我市污染源普查工作提出几项要求:
一、 提高认识,加强领导
国务院第一次全国污染源普查是与人口普查、经济普查并列的重要国情调查。我们一定站在落实“十七”大科学发展、生态文明的高度,站在建设富裕黄石、和谐黄石、文明黄石、生态黄石的高度上充分认识第一次全国污染源普查的重大历史和现实作用。
我们的各级领导一定要高度重视污染源普查工作,加强对污染源普查工作的指导。首先,县(市)、区政府要设立普查工作领导小组,由政府分管领导牵头,各相关部门责任人组成,形成强有力的普查工作领导机构。此外,要建立普查工作责任制,把普查工作绩效纳入今年政府考核体系,将普查工作责任真正落实到各级领导肩上。
二、 认真落实国家、省、市污染普查工作要求,切实保障普查工作顺利推进
污染源普查是一项庞大的系统工程,时间紧迫、任务艰巨。面对普查工作的种种困难,我们需要认真研究普查工作的实际问题,排除各种障碍,为普查工作创造有利的条件和环境。为此,要求各级政府及部门要保证普查机构、普查人员、普查任务、普查经费四个方面的落实。普查机构落实,是指在建立政府领导机构的前提下设立高效的工作机构(办公室)这是实施普查的关键日常工作机构,一定要尽快组建,以利开展普查工作。普查人员落实,是针对普查的深度和工作量选派一定素质要求的各类专业的和熟习情况的普查工作人员,组建成合格的普查队伍,各级政府和普查部门要认真推选优秀人员参与普查工作。普查任务落实,就是严格依照《第一次全国污染源普查方案》的要求,全面按时完成我市的普查任务。一定将我市的工业、农业、生活污染源和集中式污染源治理设施彻底查清。同时要狠抓普查质量,保证普查数据的真实性、时效性,为我市科学发展,环保生态文明建设提供客观可靠的决策依据。普查经费落实,根据全国污染源普查试点的经验,需要较强的经费支撑。国务院和我省对于普查工作资金也有明确的要求(中央和地方共同负担)。在争取上级资金支持的同时,我们更要立足于本级财政,保证普查工作开支。县(市)、区普查机构要按照有关规范尽快编制工作预算,向本级财政报告。根据普查工作方案编制普查总体经费预算和分年度经费使用计划,经同级财政部门审核后,作为污染源普查专项经费纳入财政预算,分别列入各相关部门预算中,分年度按时拨付。
三、 加强部门合作,同心协力圆满完成污染源普查工作
污染源普查是由政府直接领导的重大国情调查工作,承担及协作任务涉及多个部门和单位。从国家、省到我市按照“统一领导、分工协作、分级负责、共同参与”的原则。专门成立了有十部门组成的领导小组(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环保部门)。一方面要明确相关部门的工作职责和任务,实行分工负责制。另一方面,在要求普查任务的主体承担部门不折不扣地完成担当项目的同时,必须强调各成员部门的责任,形成一个全市相关部门通力合作,举全力投入到普查工作中去的和谐机制,同心协力搞好我市普查。在这里,我们要明确指出:凡是普查需要的资料信息、参入的任务、提供的条件涉及到哪个部门单位,则必须无条件支持,不得推诿。若因此造成重大影响者,将予以曝光,记入年终考核。
四、 普查对象要如实履行调查义务,积极配合普查工作
全市的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以及污染源普查有关的单位和个人,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有关法律、法规及国务院《通知》精神,积极参与、配合污染源普查工作。
污染源普查对象有义务接受污染源普查机构和污染源普查人员依法进行的调查,应当如实、按时填报污染源普查表,不得虚报、瞒报、拒报和迟报污染源普查数据。污染源普查对象应当及时提供与污染源普查有关的资料。
特别强调,普查数据不与“十一五”总量削减任务、目标责任考核及排污收费等工作挂钩,不作为对普查对象实施处罚及收费的依据,力求普查数据客观准确。
最后,特别需要说明的是普查的公众参与和宣传工作。污染源普查不仅是政府部门的工作,同时也是事关全市人民的一件大事。希望广大人民群众支持普查、参与普查、督促普查,提高公众环境意识,共同创造美好家园。要加大普查工作的宣传力度,充分利用各种媒体,采取各种形式,广泛深入地开展宣传动员,为普查工作顺利实施创造良好的社会氛围。
同志们,通过这次电视电话会议,我们要以党的十七大精神为指导,以建设环境友好型社会,促进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为目标,坚持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认真贯彻《国务院关于开展第一次全国污染源普查的通知》精神,努力完成“第一次全国污染源普查工作电视电话会议”提出的各项任务,进一步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动员并全面开展污染源普查工作,向党和国家,向全市人民交一份满意的普查答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