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石市污染源普查办联系方式: 电话传真:0714-6303720 通讯地址:湖北省黄石市环湖路9号 E-mail:hswrypcb@163.com 普查QQ群:51093101
黄石市第一次污染源普查公开信
全市各机关、企事业单位、个体经营户及广大市民: 感谢您百忙之中抽出时间阅读这封公开信,首先向您表示诚挚的问候!为全面了解环境污染情况,正确判断环境形势,科学制定环境保护政策和规划,国务院决定从2008年起,全面开展第一次全国污染源普查,普查对象为:全国涉及排放污染物的所有工业源、农业源、生活源和集中式污染治理设施。普查的标准时点为2007年12月31日,时期资料为2007年度。 2007年10月9日,国务院总理温家宝签署了第508号国务院令,颁布了《全国污染源普查条例》。《条例》具有法律效力,明确规定凡在我国境内污染源普查范围内的单位,都必须按时、如实地填报普查数据,确保基础数据真实可靠。任何地方、部门、单位和个人不得推诿、拒绝和阻挠调查,不得虚报、瞒报、拒报、迟报,不得伪造、篡改普查资料。 《条例》规定污染源普查相关人员对在普查中知悉的普查对象的商业秘密,负有保密义务。取得的单个普查对象的资料严格限定用于污染源普查目的,不得作为考核其是否完成污染物总量削减计划的依据,不得作为依照其他法律、行政法规对其实施行政处罚和征收排污费的依据。因此,普查结果不会对普查对象造成影响,请消除顾虑,按时、如实填报普查有关资料。 如果普查对象有任何疑难问题或要求,可直接向普查人员询问。让我们携手合作、群策群力搞好这次污染源普查,为我国经济与环境协调发展,为保护生态环境、建设美好家园、造福子孙后代贡献一份力量! 衷心感谢您对污染源普查工作的积极配合,祝您和亲人新年快乐,事业蓬勃发展,蒸蒸日上! 国务院第一次全国污染源普查是与人口普查、经济普查并列的重要国情调查。我们一定站在落实“十七”大科学发展、生态文明的高度,站在建设富裕黄石、和谐黄石、文明黄石、生态黄石的高度上充分认识第一次全国污染源普查的重大历史和现实作用。
黄石市第一次污染源普查工作办公室
二○○七年十二月